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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所称合伙是指依本条例在特区设立的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普通合伙,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合伙人共...
合伙人在合伙正常经营范围内的一切行为,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若合伙协议已对某一合伙人的经营权作了限制,则该合伙人超越权限的行为所产生的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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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参与有限合伙的经营管理。有限合伙人参与有限合伙的经营管理的,应与普通合伙人一起对有限合伙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事务可依合伙协议由多数合伙人同意决定。但下列事项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决定:(一)修改合伙协议;(二)申请;(三)接纳新的合伙人入伙;(四)处分合伙财产;(五)解散合伙。
有限合伙协议订明经营期限的,在经营期限内有限合伙人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退伙。有限合伙协议未订明经营期限的,有限合伙人在出现不能归责于他的重大事由的情况下,可以声明退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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