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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和区食品办应当组织市和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和抽检计划,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计划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对本市重点监督管理的食品,市食品办应当组织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风险监测和抽样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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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本市批发市场和超市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当附具相应的产地证明、检疫证明、检验报告等食用农产品质量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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