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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票经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并且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的总额不得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3.公司的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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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设立登记程序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申请者应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设立登记。登记主管机关自受理申请人设立登记全部文件、证件之日起30日内,做出核准登记或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经核准登记的,按规定收取登记费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由登记主管机关发布公告。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成立日期。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 (一)由企业正、副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登记表》;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文件; (四)合同、章程(含附件、中外文本)以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副本原件一份); (五)投资者所在国家(地区)政府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 (六)投资者的资信证明(应由同该投资者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中方投资者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七)董事会名单及董事会成员、正、副总经理的委派任职文件及上述人员的简历、身份证明; (八)企业住所使用证明; (九)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上市的条件: 1、其股票经过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经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3、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公司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以连续计算; 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一千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一千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五以上; 5、公司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上条件必须全部满足,缺一不可。
新三板上市标准要满足下列条件: ( 1)公司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经募足,所得资金的用途与募股时确定的用途相符,并且资金使用效益良好; ( 2)公司净资产总值不低于1.5亿元人民币; ( 3)公司从前一次发行股票到本次申请期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 4)公司最近3年内连续盈利;原有企业改组或者国有企业作为主要发起人设立的公司,可以连续计算; ( 5)国务院证券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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