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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关系是因用人单位开始用工而产生的。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而劳动者根据单位的安排从事有报酬的劳动,其劳动者构成单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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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面上看,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均是一方提供劳动,另一方支付劳动报酬,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但二者内含有本质的区别,外延亦不尽相同,从本质上看,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属于不同性质的两类法律关系。前者体现的是劳动者与劳动用工方在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后者体现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分别由不同的法律规范加以调整。另外,作为劳动法主要调整对象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因生产资料公有,劳动者是生产资料的主人,决定了它与劳动者所形成的劳动关系不具有雇佣性质。而作为劳动用工单位的私营企业、三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因生产资料归私人所有,它们与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雇佣性质,这时的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是等同的,因此,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在外延上既有并列的地方,也有交叉的地方。但交叉之处的雇佣关系因受《劳动法》这一特定的法律规范加以调整,已不再是通常意义上的雇佣关系了,它已成为法律上的劳动关系。可见,区分劳动关系还是雇佣关系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必须的。
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主要调整对象,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结合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分为劳动合同关系和事实劳动关系两种。在司法实践中,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外部特征极为相似,容易发生混淆,但两者之实质是不同的,具体表现在: 第一,两者产生的依据不同。劳动关系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生产要素的结合而产生的关系;劳务关系产生的依据是双方之间的约定。 第二,主体不同。劳动关系是指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产生的一种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给付报酬的稳定关系。在某种程度上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具有隶属性。而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契约关系,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情况,劳务方只要按照约定完成工作任务即町,另一方无权提出额外要求。 第三,以谁的名义实施工作以及由谁承担责任不同。事实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名义进行工作,由用人单位承担法律责任,与劳动者本人没有关系。而劳务关系是提供劳务的一方以本人的名义从事劳务活动,对外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两者关系的稳定性不同。事实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关系较为稳定、长久,反映的是一种持续的生产资料、劳动者、劳动对象之间相结合的关系。而劳务关系当事人之间体现的是一种即时结清的关系。基于这些特征,前述案件恰恰符合事实劳动关系。 同时,在司法实践中,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2005年5月25日劳社部发[ 2005]12号)的规定,劳动者主张其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属于事实劳动关系还比较容易。相反,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是侵害劳动者利益的温床。所以,立法者通过加重对事实劳动关系状态下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试图杜绝事实劳动关系的生存。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用工关系之日起_个月内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的工资;如果这种事实劳动关系存续一年以上的,则从第二年开始视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订立了无同定期限劳动合同,且仍然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的工资。同时,在事实劳动关系存续状态下,用人单位一般不会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则劳动者还可随时行使单方终止劳动关系的权利,并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 在建立劳动关系时就订立劳动合同,这对劳动者而言也是非常重要的。劳动合同是劳动者维权的重要依据,如前述案例中的洪某如果当初与用人单位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虽然权利上会丧失事实劳动关系下的双倍工资,但其则可成功主张20万元年薪,甚至可依“用人单位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同时,劳动合同还是证明劳动者工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的重要依据,这将直接影响劳动者的年休假、医疗期、退休及退休待遇等多方面。
劳务关系确立方法如下: (一)工资支付凭证(如果是通过银行卡,可以作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证明工作关系、工资等)你只要举出上述的 第一项、 第二项或是 第五项其中一个,就可以作为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初步证据, (三)、 (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如果单位举证不能的话,就会支持劳动关系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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