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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当天到第二天为一天,以此计算。《拘留条例》第二十一条拘留所应当对被拘留人进行法律、道德教育,组织被拘留人开展适当的文化体育活动。拘留所应...
一、一般情况下应当在3日内提请检查院批捕,检查院应在7日内作出是否批捕的决定。 计算公式:1~3+7=8~10天 二、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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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的二种计算方法,一是“扣减羁押期间法”(简称“减法”),即依据刑法第41、44、47条的规定,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判处管制刑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用最后一次被羁押的时间(Mh)为开始计算时间,然后加上所判刑期(MP),再扣除此前被羁押的期间(Mj)。计算公式为:Mh+MP-Mj;二是“顺延取保期间法”(简称“顺法”),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文书中刑期起止日期如何表述问题的批复》的精神,自最初羁押日(MC)起,加上所判刑期(MP),羁押期间取保候审(MB)的,刑期终止日顺延。计算公式为:MC+MP+MB。
一般情况下是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中间被羁押的时间可以折抵刑期,案件有没有经过判决,案件详细情况建议来电咨询。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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