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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社保机构的经费列入市预算,由财政部门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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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失业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社保机构)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失业保险事务。地方税务机关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费的征收。
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管理基金,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和统计工作;(二)负责失业人员的登记、调查、统计,审核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资格;(三)拨付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各项费用;(四)免费提供有关失业保险咨询、查询服务;(五)为失业人员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六)办理失业保险关系和基金转移手续;(七)国家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用人单位应当每半年向个人公布一次费的缴纳情况。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为个人办理失业保险,个人有权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者劳动关系解除、终止后的六十日内向地方税务机关投诉。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机构查询失业保险费的缴纳和及失业保险待遇给付情况,并有权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复核,确有错误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给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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