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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实施以来,各级公安机关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严格依法办事,不断改善和加强公安行政复议工作。截至2000年底,全国公安机关共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近3.9万起,占全国行政复议案件总量的60%以上。公安行政复议工作在总结过去经验的基础上逐步趋向规范和完善,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从目前情况看,公安行政复议工作中还存在着不少问题,如阻挠或者变相阻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对已经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不按法定程序和期限办理;对调查取证工作不配合,拒绝或拖延提交书面答复以及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甚至办人情案、关系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执法不公等,侵害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公安机关的执法形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安行政复议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行政复议是法律赋予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一种救济手段。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不服,尤其是只有经过复议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所谓“复议前置”的行政行为不服,应在权利保护期内积极行使复议权。否则,不仅会使自己丧失实体上的公力救济权,而且会丧失从程序上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及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1)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公安机关的治安行政处罚、收容教育、强制戒毒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向该处罚或实施机关的上一级公安法制部门提出申请。公安法制部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决定受理,对不予受理的应告知申请人,对受理和不受理的告知一律采取书面形式,并送达当事人。 (2)法制部门受理的案件,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以及调卷通知书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自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以及调卷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受理复议申请的公安机关法制部门移送卷宗、有关证据,并提出书面答复。 (3)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案件承办单位在收到听证申请后三日内将卷宗及有关材料移送本机关法制部门,由法制部门审核并主持听证。 (4)法制部门受理复议申请后在收到被申请人移送的卷宗,有关证据材料及书面答复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被申请人超出法定时间不移送卷宗,有关证据材料、书面答复又说不出正当理由,受理申请复议机关视为无证据一律将案件撤销,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被申请人承担。 (6)受理复议申请一律不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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