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
1、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 2、寻衅滋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已满16...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寻衅滋事罪立案条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二千元以上,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有人认为:“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肆意挑衅,起哄捣乱,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这一概念将寻衅滋事罪局限在公共场所是不正确的。下面是寻衅滋事罪的量刑标准: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根据《刑法修正案(八)》修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的《关于办理寻衅滋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寻衅滋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本省各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局:现将《关于办理寻衅滋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印发给你们。本《意见》自收到之日起执行,此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一般不再变动。为正确适用刑法关于寻衅滋事罪的规定,严厉打击寻衅滋事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现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在司法实践中办理寻衅滋事案件的若干法律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中的“情节恶劣”或“情节严重”,应以寻衅滋事罪论处: 1、在两年内实施三次以上寻衅滋事行为的; 2、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一人以上轻伤或三人以上轻微伤的; 3、追逐、拦截、辱骂他人、致使他人无法正常生活、工作,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4、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上、任意损毁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或者任意占用公私财物1万元以上的。因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中的四项行为之一而构成其他更重罪行,以重罪论处。 (二)非法插手民间纠纷,殴打他人的,以随意殴打他人论;强行收取各种形式保护费,或者非法插手民间纠纷,以强迫手段索赔、讨债、从中牟利的,以强拿硬要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本条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具体规定为: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主体要件本罪为一般主体,凡年满l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即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其动机是通过活动,追求精神刺激,填补精神上的空虚。但是目前在司法实践中,越来越成为一个兜底,很多案件公安机关都是先以寻衅滋事罪进行立案,然后根据侦查再变换罪名,这也导致了寻衅滋事罪被乱用。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09人已浏览
116人已浏览
291人已浏览
14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