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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伤害就是指使身体丧失完整性或导致生理机能障碍的行为。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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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殴打他人造成轻伤的行为与故意伤害在犯罪客观上非常相似,因此很容易将这种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混淆。要区分这两种罪行,主要应该从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和犯罪侵权对象的不同来分析。随意殴打他人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行为人,往往是无缘无故寻衅、打人取乐、追求刺激、争强斗胜、显示威风,因此其侵犯对象通常是不特定的人;而且故意伤害罪的行为人却是因为某种原因或积怨而殴打他人,因此其侵害对象一般都是特定的人。(1)从案件发生的地方看。随意殴打他人通常发生在公共场所。而且故意伤害行为人往往对伤害场所精心选择,有时为了追求犯罪更容易得手,会选择人少、偏僻的地方。(2)从受害者的具体性来看。故意伤害的受害者是特定的,寻衅滋事的受害者一般是不特定的。从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关系来看,故意伤害行为人与被害人一般存在纠纷或互有宿怨;寻衅滋事的侵犯者往往可以替换,即不具体。(3)从行为人对伤害结果的态度来看。随意殴打他人造成轻伤,行为人以逞强斗狠、称霸一方为目的,但对于造成伤害的后果,行为人一般持放任态度,间接故意。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内容一般以直接故意为主。
1、犯罪动机不同。寻衅滋事罪的动机是出于流氓动机,或是寻欢作乐,或是耍威风、逞强好胜。行为人是以惹事生非来获得精神刺激,用滋生事端来开心取乐,从而填补其内心空虚,这是一种是非颠倒、荣辱混淆的变态心理,以蔑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为“英雄”,视遵纪守法为“无能”.故意伤害的犯罪动机比较复杂,但其目的性较强,就是以伤害对方的身体健康为目的。 2、犯罪起因不同。寻衅滋事是“无事生非”,而故意伤害往往是“事出有因”。 3、犯罪对象不同。寻衅滋事一般不是损害特定的个体,而是出于寻求精神刺激的动机随意选择侵害对象;而故意伤害往往是刻意选择侵害对象。 4、行为特征不同。寻衅滋事罪区别于故意伤害罪的行为特征主要是随意殴打他人。随意,从字面上理解就是随心所欲,但具体到寻衅滋事罪的认定上就应该有一些可操作性的标准。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财产,破坏公共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寻衅滋事主要表现为以下四种行为:一是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第二,追逐,拦劫,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第三,强拿硬要或任意损坏、占用公私财产,情节严重。第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健康的行为。主观上必须有伤害他人的意图,客观上实施伤害他人的行为,造成他人轻伤以上。主体上必须是精神正常年满16周岁的自然人,客体上侵犯了他人的健康权。两者在主观故意、客观行为、侵权对象、危害结果等方面都有所不同。最大的区别是,故意伤害罪构成犯罪的前提必须是伤害认定为轻伤以上,轻伤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没有这个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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