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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不得干预证券营业部、证券服务部、技术服务站点的选址。...
证券公司受让证券营业部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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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营业部、证券服务部、技术服务站点应当将加盖证券公司公章的《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正本复印件放置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并妥善保管许可证副本。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抵押、转让《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
证券公司对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的审核意见持有异议的,可在审核意见下达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复议。
证券营业部迁址后,证券公司申请证券营业部新址开业验收,应提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材料;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迁址后开业,还应提交证券营业部原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出具的原址停止营业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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