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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保护范围一般都有: 1、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以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
1.跟艺术有关的作品。 2.从原则上讲著作权属于作者,除另有规定外,作品的法人应是作者。法人或其它享有作品的组织依法视为作者,如果没有相反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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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保护法令第3条第1款,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成果而能够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才能的设备履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许可被主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句子序列。计算机程序包含源程序和方针程序。同一程序的源程序文本和相关程序文本视为同一作品。这就是说:软件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有哪些第一,程序能够在家算计设备内履行;第二,指令是构成程序的最小单位,程序是由一系列的指令所组合,而指令是指核算机完结一个根本操作的指令;第三,程序有两种表达方法,一种是由计算机能承受的代码编写的二进制指令方法,这种方法表达的程序叫方针程序;第二种是用某种符号或句子编写的代码方法,这种方法表达的程序叫源程序。计算机程序一般可分两大部分,即体系程序及使用程序。体系程序是指具有通用性强,能向用户供给使用方便特性的软件程序,例如操作体系、编译体系及东西类软件。使用程序除一些比较成熟的具有必定通用性的软件程序外,大部分由用户根据实践使用需要自行开发或许托付软件程序员开发。计算机软件的文档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法令第3条第2款的规则,计算机程序的文档是指用语言或形式化语言所编写的文字材料和图表,以用来描绘程序的内容、组成、规划、功用标准、开发状况、测验成果及使用方法。文档一般表现为程序规划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以上述的方式来确定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保护范围不但与传统著作权基本原则相符合,而且与软件开发过程中几乎必需的“反向工程"实践相符合,同时较好的平衡了“在先软件开发者"、“在后软件开发者’’以及“软件用户一等主体的利益,更加注意著作权法在奖励作者、鼓励开发新的软件、传播信息、利用思想以及方便用户之间应有的平衡,更加充分考虑了软件保护的合理性对竞争乃至软件产业发展带来的潜在影响,实现了在著作权法的原理下对计算机软件的适当保护
计算机程序(包括源程序和目标程序)及其有关文档(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是软件著作权的客体,依法受到保护.第三是对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进行保护.软件著作权人享有以下权利: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复制权,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但是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翻译权,即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权利;软件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软件著作权人可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自然人著作权的保护期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其他组织著作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第四是对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的权利给予保护.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是指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合法的软件复制品的人,简言之,通过正规渠道得到正版软件者.他们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根据使用的需要把软件装入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内; 2、为了防止复制品损坏而制作备份复制品,但这些复制品只是供自己使用而不得提供他人使用; 3、为了把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改进其功能性能而进行必要的修改,但这种修改后的软件只能自己使用而不能向第三方提供.第五是对软件著作权转有许可合同使用者和受让者给予保护.《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软件著作权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也可以就某些权利进行专有许可使用.经转让或专有许可而获得软件著作权者依法受到保护.需要注意的是,转让或许可使用著作权一定要订立书面合同,而且要履行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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