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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债务应该属于婚姻个人债务: 1、夫妻一方婚前欠的债务,但是其中有用于婚后生活的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
婚前债务一般是属于个人债务,婚后一方借款(欠款),没有用于共同生活的也属于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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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第2款规定,下列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而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济活动,其收入确实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一,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它的表现形式可以是事前的共同签名,也可以是事后一方的追认。这就是所谓的共债共签制度。 第二,一方为日常家庭生活所负的债务。一般包括正常的衣食住行、子女抚养教育经费、老年人抚养费、家庭成员医疗费等。 第三,一方用于双方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
1.夫妻一方婚前债务;夫妻一方在结婚前所负的债务,应当属于婚前个人债务,除非是因为结婚而负债,比如购买的房屋在婚后有夫妻双方共同使用等。2.夫妻一方不合理的债务,不如因为赌博、吸毒而负的债务;3.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赠与他人或为资助没有抚养义务的人而负的债;4.夫妻一方因犯罪、违法所负的债务;上述夫妻一方婚前个人债务,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主张,不得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除非有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债务人夫妻双方婚后生活。在夫妻双方离婚时,一方婚前债务仍然是个人债务,不得作为夫妻共同债务来处理,如果该债务确实用作夫妻共同生活,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该笔债务所购物品也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债务人的配偶承担的债务不得大于其接受的财产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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