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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投毒以外的各种不常见的危险方法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爆炸、死亡或者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终身禁驾,是一个独立的罪名,是指故意以放火,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以放火、决水,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犯本罪致人重伤、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决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标准根据本条和本法第115条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过失以失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一)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体要件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观要件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司法实践中,过失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形式多种多样,至于其具体包括哪些形式,立法上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应把握以下两点:(1)过失以其他危险方法是指失火、过失决水、过失爆炸、过失投毒以外的危险方法;(2)过失以其他危险方法是指与失火、过失决水、过失爆炸、过失投毒的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当的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因此,对过失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既不能作无限制的扩大解释,也不能任意扩大其适用范围。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下三个特征:(1)行为人实施了以其他危险方法,即除失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如果采用的犯罪方法与失火、爆炸等方法的严重危险性显然不相称,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不符合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观特征。(2)已经造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致不特定的多数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严重损失。如果未造成危害结果或者危害结果不严重,均不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3)严重后果必须是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造成。 (三)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体要件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 (四)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要件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人对其使用其他危险方法可能发生的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结果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或者应当预见这种严重结果可能发生,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严重结果。这两种过失对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均持否定态度,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其发生。这一特征是行为人负处罚的主观基础。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主观表现为故意。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同的是,该罪属于行为犯,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只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能够成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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