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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质量纠纷时效是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三年。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保护,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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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质量纠纷时效是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三年。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保护,特殊情况可以申请适当延长。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一、建设工程质量纠纷可以当事人之间协商处理,不过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时,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更有利问题的解决,因为当事人可以选择建设工程领域的专家进行仲裁。 此外,也可以通过诉讼解决。 二、建设工程质量纠纷诉讼时效是指在建设工程质量纠纷发生之后,当事人需要在法定的时效期间行使权利。工程质量纠纷适用一般诉讼时效,即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工程质量纠纷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因建设工程质量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这表明,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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