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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应按下列标准来确定管辖: 1、一般情况下被告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2、几个被告住所地、经...
管辖权异议,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被告法院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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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应按下列标准来确定管辖: 1、一般情况下被告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2、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3、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但一方当事人的住所地在约定的履行地,被告住所地和约定履行地法院均有管辖权。合同没有实际履行,且约定履行地不在一方当事人住所地的,约定履行地法院无管辖权,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按你的描述被告住所地和原告住所地法院均有管辖权。
(一)“下落不明”是公告送达的前提和唯一条件 民诉法明确规定了各种送达方式,即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只有在上述方式均无法适用时,方可适用公告送达。实践中,宜谨慎适用公告送达,以防滥用,以保障被告的合法权益,因为公告送达的性质是一种推定送达。比如适用公告送达而缺席审判的离婚案件,被告信访、上访、上诉的不在少数。 (二)“下落不明”是被告在某一时段或诉讼节点期间“去向不明”,而不是必然的“失踪”。当然经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则必然为“下落不明”。但离婚案件,一方下落不明,无需却要经过宣告失踪这个前置程序。 (三)被告“下落不明”的举证责任在于原告 如上所述,因为公告送达的性质决定了其送达方式的特殊性,因此法官必须严格审查原告所交的证据,以确定被告是否“下落不明”。不能只偏听原告的陈述,就采取公告送达,到头来或造成被告在家参加生产劳动(并未外出),法院登报公告送达诉状及开庭传票,后缺席审理并判决,而整个诉讼活动,被告却全然不知;进而信访,上访、上诉,甚至大闹法庭,形成法院被动、尴尬的局面。更不用说法院赔偿、处分法官,即使造成的恶劣影响,也实在难以挽回。实践中,原告应提交以下证据: 1.被告所在单位或村委会、居委会的证明。以证明被告是否在家、何时外出、现居住状况等。 2.被告的电话号码。3其他证人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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