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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工作人员挪用资金的处罚为: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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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挪用、侵占本行或者客户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违反刑法的,可能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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