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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的,双方是否可以请求分割土地承包经营权?

2022-10-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承包方是夫妻的,在承包合同履行期解除婚姻关系时,就其承包经营的权利义务未达成协议,且双方均具有承包经营主体资格的,人民法院在处理其离婚案件时,应当按照家庭人口、老人的赡养、未成年子女的抚养等具体情况,对其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根据以上规定及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精神,承包方如果是共同承包的,在解除婚姻关系时,可以就共同享有的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但应该注意下面问题: (1)夫妻解除婚姻关系必须在承包期内,如果超过承包期,承包方就不享有承包权了; (2)夫妻双方均具有承包主体资格,即双方都应该是我国《民法通则》中要求的民事主体资格,他们应该是完全行为能力人。此外,他们应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果不是,承包土地时要经过村民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才能具有主体资格; (3)承包方是夫妻,在承包合同履行期间均具有承包主体资格时解除婚姻关系,应当平等自愿协商,就其承包经营的权利义务的分割达成协议,如果达不成协议,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分割; (4)夫妻进行承包经营权的分割应该根据下列具体原则:①按照家庭人口状况分割;②本着赡养老人和扶养未成年子女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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