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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必须进行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提交书面报告时,应当同时附送下列文件...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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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法决定不或者邀请招标的;(二)不依法履行审批、核准以及监督管理职责的;(三)非法干涉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中标人的;(四)干涉资格审查、评标的;(五)违法收取费用的;(六)未按照规定处理投诉的;(七)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人应当在十五日内确定中标人;该时间内不能确定的,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的三十日前确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使用民营资金为主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可以采用评定分离的方式进行评标、定标,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报告后,招标人组建定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招标项目评定分离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投诉内容属实、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并及时通知投诉人;(二)经调查、核实不存在招标投标违法行为的,书面向投诉人说明调查结果。在规定时间内不能作出处理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向投诉人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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