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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未遂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被告人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也可以不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按照处罚既遂犯的原则进行处罚。在我国...
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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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首先,犯罪未遂应当负刑事责任。 其次,由于《刑法》规定的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要确定对于犯罪未遂是否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在确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况下,要进一步确定是从轻处罚还是减轻处罚。 【案例】 2016年3月18日16时许,在某幼儿园门口等孩子放学时,被告人杨某从被害人孙某外套口袋内盗窃手机。该盗窃过程被驾车行经此处的濉溪县公安局民警发现,遂下车抓捕。杨某发现民警停车后,即逃跑,在逃跑过程中被民警抓获,并起获被盗手机。后民警返回现场告诉孙某手机被盗的情况。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2465元。 【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杨某从被害人口袋内窃取手机的过程,被路经此处的公安局民警发现,并经民警追赶后抓获。杨某的行为属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故对辩护人关于杨某系犯罪未遂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杨某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二千五百元。一审宣判后,公诉机关认为本案应当认定为盗窃既遂,提起抗诉。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价值2465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盗窃罪应以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或者持有人失去对财物的控制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准,涉案手机因杨某的盗窃行为而脱离了受害人的实际控制,在杨某取得该手机时犯罪行为即已完成,后公安机关将杨某抓捕归案并收缴涉案手机系事后行为,不影响犯罪既遂的成立,支持了抗诉机关的意见。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撤销了一审法院的刑事判决;以盗窃罪改判原审被告人杨某管制两年,并处罚金二千五百元。
刑事犯罪未遂也要追究刑事责任,但犯罪未遂的量刑比犯罪既遂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首先,犯罪未遂应当负刑事责任。 其次,由于法律规定的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要确定对于犯罪未遂是否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最后,在确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况下,要进一步确定是从轻处罚还是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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