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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科学组织城市绿化,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和绿地标准,严格管理城市绿地,杜绝侵占城市绿地行为。...
城市绿化应当按照兼顾景观与生态效应和有利于生长、养护的原则,选择适合本地气候、土壤条件的植物。鼓励立体绿化、屋顶绿化等多种形式的绿化,鼓励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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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城市绿地;不得买卖、转让、租赁或者抵押公园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道路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在单位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或者抵押时,不得改变绿地性质或者减少绿地面积。在城市绿地内,不得进行与绿地管理、养护无关的任何建设活动或者其他占用绿地活动。已建成公园绿地的地下空间禁止商业开发。
城市各类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安排相应的绿化用地,其所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当为:(一)道路绿地: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百分之四十,红线宽度大于五十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百分之三十,红线宽度在四十至五十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百分之二十五,红线宽度小于四十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百分之二十;(二)居住区绿地:新开发建设的居住区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改造的居住区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三)单位附属绿地:新建中小学校、商业中心不低于百分之二十,大中专院校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机关团体、事业单位、部队、医院及公共文化场所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其他单位附属绿地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改建的原单位附属绿地面积低于上述标准的,可以比照上述新建单位附属绿地的比例降低百分之五;(四)其他绿地: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要求执行。
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绿化主管部门依据本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对已建成的城市绿地和规划确定的城市绿地以及其他对城市景观、生态产生积极作用需要控制的区域,划定城市绿线,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自批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XX备案。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绿线档案,定期开展城市绿地资源调查,及时补充更新城市绿线档案。依法划定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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