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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各项费用开支,不得列入施工、生产、机械作业、运输、商品材料购销成本:一、应在基本建设资金、各种专项基金和专项经费中开支的费用;二、超出国...
企业应按成本条例、本实施细则和财政部有关成本核算的统一规定以及各地区、各部门的补充规定,进行成本核算工作;并可结合施工生产的特点,确定成本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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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总会计师或行使总会计师职权的企业领导人员对成本管理的职责如下:一、协助经理组织领导本企业的成本管理工作,组织编制、执行成本计划,控制成本支出,健全成本核算,开展成本预测、分析工作,并对企业的经济效果负责。二、宣传国家有关成本管理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财经纪律,签署或副署企业的对外经济合同。三、定期检查各职能部门、内部独立核算单位成本计划执行情况,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单位解决存在的问题。四、协调各职能部门、内部独立核算单位与财会部门的关系。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主管部门所属独立经济核算的国营施工企业以及施工企业所属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独立经济核算的施工企业,包括建筑安装公司、城市综合开发公司、房修公司、住宅公司、市政公司、基础公司、打桩公司和机械施工公司等。施工企业所属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包括施工单位(工程处、工程队等)、工业性生产单位(预制构件厂、木材加工厂、机械修造厂等)、机械运输单位(机械站、运输队等)和材料供应单位等。
下列各项费用开支,不得列入施工、生产、机械作业、运输、商品材料购销成本:一、应在基本建设资金、各种专项基金和专项经费中开支的费用;二、超出国家规定开支标准部分的各项费用支出;三、基本建设借款和专项借款的利息;四、应在企业留用利润中开支的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五、按照规定购买国库券的支出和上交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资金;六、企业对各种公益事业和社会活动的赞助资金;七、企业自办招待所的各项费用支出;八、与本企业施工生产无关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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