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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一方是没有权拒绝对方探视孩子的,但是父或者母一方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 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探望,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对方提出要见小孩的要求是没有办法拒绝的,探视是受法律保护的,但是如果对方有过分的行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依法中止探望,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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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小孩如果在双方离婚协议上约定女方需支付抚养费,女方有权定期探视子女的话,双方上述的表现均有违约行为,但女方不能以被拒绝探视而拒绝支付抚养费,这是两码事,几年后,男方诉要求女方补交抚养费的话,女方是要依法补交的,但可以协议分批次补交,同时女方也可以诉男方拒绝探视是违背离婚协议的,可以要求履行权利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 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是: (1)探望一方对子女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 (2)探望一方教唆、胁迫、引诱子女实施不良行为的。 (3)探望一方有严重的健康障碍,威胁子女健康的。 (4)探望一方存在严重品质缺陷直接威胁到子女健康或者安全的。 《婚姻法》 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离婚后拒绝探视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判决之后可以申请执行,要求对方配合探视;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不直接抚养方探望子女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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