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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价由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公布热价组成。...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处理。供热单位和用户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和配合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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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供热协会应当促进行业自律,建立行业服务、协调、激励和惩戒等机制,推进供热行业健康发展。
本市规划区内供热起止时间为:当年10月20日至次年4月20日。县(市)供热起止时间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后公布。未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热源单位、供热单位不得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
供热单位接并热负荷,应当符合供热专项规划,并具有富余的供热能力或者扩容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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