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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如下: (一)不服人民检察院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而作出...
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如下: (一)不服人民检察院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而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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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重大刑事案件。
一、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1、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 2、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3、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 4、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 5、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但是不同级别的检察院管辖的范围不同。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管辖的刑事申诉如下: (一)不服人民检察院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而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 (二)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三)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 (四)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 (五)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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