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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股东资格的,对股权无处分权的,股权转让无效。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同意其股权...
1、未取得股东资格股权转让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比如名义股东未征得隐名股东的同意就转让股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权转让需要进行变更登记,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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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股东的权利,不需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按《公司法》规定程序办理即可。 但有下列情形需慎重对待: 第一,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不得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而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此时股东股权转让不可能,是由公司收购,还是通过临时决议同意股东转让股权,需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公司控制股东拟转让股权,为保护其他股东利益,公司最好进行审计、评估,以免大股东侵害其他股东情况发生,亦需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大股东进行定性、评价。 第三,公司对外投资的股权欲转让的,须经董事会乃股东大会进行审议,作为公司大事项对待,应经审议作出决定。
股东根据出资享有资产收益,参加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股东权利,其中一部分股东权利是强制法规定的,未经股东同意不得按章程或股东大会的许多表决剥夺或限制,更多股东权利不违反公序良俗,强制法规定和有限公司本质根据公司法律法理,股东权的自由转让是股东固有的权利,世界各国立法普遍承认股东权的自由转让性,股东权成立后,除非被合法转让,否则国家强制剥夺,或者公司通过清算程序分配,否则不能变更。因此,股东权的自由转让原则当解为强行性法律规范中的效力规定,凡违反该原则,限制股东权自由转让的章程条款应归于无效。明确这一点后,公司法第72条第4项公司章程对所有权转让有其他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的文义上说明,章程只能对股东向公司以外的第三者转让所有权的相关要件和股东转让所有权时其他股东优先权的行使方式与公司法的规定不同,不能强制股东转让所有权。
非股东受让股权后取得股份所有权时取得股东资格。股东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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