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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标权和著作权之间相冲突的处理是:按照在先权利原则解决。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
第三十一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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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求商标权人停止使用该商标。相对于商标权,著作权具有在先性。如果著作权人认为商标权人的注册商标是从其作品直接或间接而来,并未经其许可,著作权人就可以要求商标权人停止使用该商标;同时,如果商标权人的注册合法,商标权人就可以在商标主管机关未撤销其注册商标之前继续使用该商标。这样,著作权与商标权的冲突就不可避免。 2、《商标法》明文规定保护合法的在先权利,如果通过侵犯他人合法的在先权利包括著作权取得商标注册,商标主管机关应撤销该注册商标,但《著作权法》却没有相应的规定。从立法上和实践中妥善解决两者之间的冲突,是非常必要的。目前,也不乏著作权和商标权冲突的事例。一般来说,在保护在先著作权的同时,应当注意保护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利,具体处理方式,可以在实践中逐步探索,并上升到立法予以规范。
《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此处的合法权利包含了著作权。
商标权和著作权之间的权利冲突,著作权是享有优先性的。如果著作权人认为商标权人的注册商标是从其所拥有的作品直接或者是间接获得的,并且没有经过许可的情况之下就擅自的使用,那么按照我们国家法律当中的规定,是可以要求对方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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