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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车祸后未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基本情况进行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接受案件的决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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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XX、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发生车祸后未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基本情况进行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接受案件的决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未报警,在事故现场撤除后,当事人又报警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记录内容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接受案件的决定。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发生交通事故第五天,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双方达成协议或者调解签订协议的,不能再要求肇事者承担责任。如严重且未达成赔偿协议,可向肇事者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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