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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租赁经营者不得将非租赁经营者所属车辆、未办理汽车租赁经营合法手续的车辆用于租赁经营。汽车租赁经营者不得以提供驾驶员服务等方式从事或者变相...
客运经营者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整改;运管机构对发生特大责任事故的经营者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不予许可其相关的新增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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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应当按照核定的范围、项目、区域从事经营活动,遵守有关管理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经营者暂停经营、终止经营、合并、分立,或者迁移经营场所、变更经营范围和项目、转移营运车辆所有权的,应当依法到原许可或者备案的机关办理有关手续。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依法处理善后事宜,并向作出许可决定的运管机构缴销相关许可证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管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公安、工商、建设、物价、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道路运输管理的相关工作。
鼓励班车、包车、旅游客运经营者实行化经营。实行公司化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车辆产权属于客运经营者所有;(二)客运经营者与车辆司乘人员签订,依法办理社会保险;(三)车辆营业收入全部上缴客运经营者,并由客运经营者统一考核营运成本,司乘人员劳动报酬不与单车利润直接挂钩;(四)客运经营者统一经营管理车辆,并承担全部经营风险和安全管理责任;(五)不以承包、租赁等任何方式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客运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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