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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通过电话信件等方式进行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不构成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属于违反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根据具体情节予以治...
如果有人威胁恐吓他人安全,其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之规定,涉嫌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是违法行为,但不涉嫌犯罪。受害人可以向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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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威胁他人生命安全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可以处以拘留和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情节轻微的,不涉及犯罪,但违反《公安管理处罚法》的,应当受到公安行政处罚。《公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1)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式威胁他人人身安全;(2)公开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3)捏造事实诬告他人,试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调查或者公安管理处罚;(4)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5)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6)偷窥、偷拍、窃听、传播他人隐私。
以各种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或者敲诈勒索,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地违法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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