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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的确定基准:死亡赔偿金的确定基准。死亡赔偿金的确定基准具体规定如下:1、死亡赔偿金性质的确定人身损害赔偿说明放弃了法律解释[2001]7日《精神损害赔偿说明》对死亡赔偿进行了抚养失说明解释的立场,以继承失说明解释了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的死亡赔偿制度。根据这个新的立场,死亡赔偿金的内容是对受益人损失的赔偿,其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而不是精神损害赔偿。2、死亡赔偿金的具体计算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标准,按20年计算。但是,60岁以上的人,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的75岁以上的人,按5年计算。具体的计算公式为:(1)死亡赔偿金(60岁以下的人)=被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件人或农村居民纯收件人X20年(2)死亡赔偿金(60岁以上的人)=被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件人或农村居民纯收件人x(20年-增加岁数)(3)死亡赔偿金(75岁以上的人)=被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件人或农村居民纯收件人X5年。
职工因工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可能由单位、也有可能由交通事故的责任方来支付。根据规定,不管是哪一方来承担死亡赔偿金的支付义务,死亡赔偿金需要结合死亡一方所在地的人均收入来确定。
一、正常情况下的赔偿主体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亡事故中的赔偿主体是社会保险机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赔偿主体是用人单位。 二、由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伤事故的赔偿主体 (1)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期垫付有关费用的,职工或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应当予以偿还。 (2)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 (3)由于交通事故肇事者逃逸或者其他原因,受伤害职工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给与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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