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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取得财产利益是指因一定的事实结果而获得了或增加了财产或利益上的积累。受益人获得的利益限于财产利益,即可以用金钱价值衡量的利益,精神利益不...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应负返还的义务。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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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付某,男,19年月日出生,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430527。被告:潘某,男,19年月日出生,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430527。。请求事项: 1、判决被告立即返还原告不当得利人民币14万元。 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是珠海市的商人,主要经营餐饮业,日常娱乐喜欢打麻将。在一次打麻将中,原告认识一个名叫欧某的人,两人颇为投契,交谈后得知两人原是同一小区邻居。后来,欧某向原告借款19.7万元,但因欧某有一个朋友(即被告)急需资金周转,需要他帮助,欧某便要求原告先把14万元打入被告账户。原告虽然不认识被告,但考虑到与欧某有一定交情且都在同一小区居住,因此,原告同意欧某的要求,于2012年6月26日,到银行将人民币14万元汇入由欧某提供的被告账户中。后来,原告多次向欧某要求还款,但欧某不承认有要求原告将14万元汇入被告账户一事。被告亦对汇款矢口否认。因此,原告现无奈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恳请支持原告前述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此致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具状人:付某代理律师:周德文广东融聚律师事务所二一四年月日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应负返还的义务。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三十九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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