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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改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予保外就医: (一)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 (二)原...
根据法律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保外就医: 1、身患而严重疾病、短期内而死亡危险的; 2、身体残疾、生活难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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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改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予保外就医:(一)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二)原判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减为无期徒刑的罪犯,从执行无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刑期(已减刑的,按减刑后的刑期计算)三分之一以上(含减刑时间),患严重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的。但如果病情恶化有死亡危险、改造表现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三)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四)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 第十五条罪犯保外就医期间刑期届满的,监狱、劳改队、少管所应当按期办理释放手续。 第十六条罪犯保外就医期间计入执行刑期,但采取非法手段骗取保外就医、经查证属实的除外。保外就医罪犯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擅自外出的期间不计人执行刑期。
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保外就医: 1、身患而严重疾病、短期内而死亡危险的; 2、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 3、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 罪犯保外就医的病残情况,应符合《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的规定 下列罪犯、根据法律规定不准保外就医 1、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的; 2、罪行严重、民愤很大的; 3、服刑期间自伤自残的。 二、审批程序 1、罪犯如需保外就医、应由监区讨论通过、报法制科审查、初审同意后,进行病残鉴定。 2、罪犯的疾病鉴定由监狱派人带领罪犯到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医院应当根据罪犯的病情组织有关科室医生成立3人以上鉴定小组、负责出具鉴定文件、并附诊断、辅助诊断等证明文件、在鉴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3、呈报保外就医之前、监狱应征求罪犯家属所在地公安机关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回复。对罪犯的保外就医必须有担保人。 4、监狱接到罪犯被批准保外决定后(监狱审查后报省局批准)应及时通知担保人、担保人应向监狱交纳保证金后办理出监手续。
一、保外就医的条件 1、罪犯在服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予保外就医: (1)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 (2)原判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从执行无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的,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刑期(已减刑的,按减刑后的刑期计算)三分之一以上(含减刑时间),患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的。但如果病情恶化有死亡危险、改造表现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3)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 (4)年龄60周岁以上、体衰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罪犯不准保外就医: (1)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缓执行期间的;无期徒刑罪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的; (2)罪行严重、民愤很大的; (3)为逃避惩罚在狱内自伤自残的。 3、保外就医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收监执行: (1)经治疗,疾病痊愈或者病情基本好转而刑期未满期的; (2)骗取保外就医的; (3)以自伤、自残、欺骗手段故意拖延保外就医时间的; (4)办理保外就医后并不就医的; (5)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经教育不改的; (6)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不向公安机关报到的; (7)违法犯罪的。 4、保外就医罪犯在保外就医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计入执行刑期: (1)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保外就医的; (2)自伤、自残、欺骗等手段故意拖延保外就医时间的; (3)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擅自外出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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