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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上不支付抚养费可以反悔吗

2021-06-10
第一种意见: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也就是说,双方之间的抚养费约定,并不影响以子女名义提起抚养费纠纷。 第二种意见:应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经济情况有无重大变化,孩子成长所需实际支出进行判断,从而进行判决抚养费是否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0条: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根据上述规定,建议将“某方无需支付抚养费”可以改为“抚养费全部由X方承当。” 总之,离婚后要想再变更抚养费的支付内容,必须考虑抚养方的能力或子女的实际需要是否有发生重大变化,如果没有,则依法驳回。 离婚:协议离婚:双方就离婚、孩子抚养、财产与债务处理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后,到夫或妻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登记离婚。带各自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照片,离婚协议。起诉离婚:向对方所在地法院起诉离婚,需要提交身份证、结婚证、起诉状。 1、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是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如果感情没有破裂或者尚未完全破裂,还能够维持,有和好的可能,即使一时调解无效,也不能准予离婚 2、法律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对于离婚协议当中关于抚养费的规定一般情况下是不能够进行反悔的。除非在抚养费判决之后,当事人的经济情况出现了重大变化,那么在考虑到子女身心健康的基础上,经由法院调查可以对抚养费进行变更,对于抚养费的支付需要以固定的收入为准。?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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