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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可以向妇女组织投诉,妇女组织应当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保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对于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行为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律已规定处罚的,依照该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第五十条有下列侵害妇女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对有关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检举、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处的;(二)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录用而拒绝录用妇女或者对妇女提高录用条件的;(三)在分配住房和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四)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的;(五)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六)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一条雇用、容留妇女与他人进行猥亵活动的,比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二条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1、争占宅基地以外的集体空闲地引发的纠纷村民争占除宅基地意外的集体空闲地的目的是为了多占地皮、扩大墙院子、堆放杂物等。对这类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到当地人民政府申请解决,不服政府处理决定的则可向法院起诉,法院应以行政案件受理、土地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可要求占地者退出土地,排除妨碍,法院则应以民事案件受理,对当事人因争占空闲土地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案件,人民法院应根据具体案情处理。2、建房户私下调换宅基地引发的纠纷村民根据各自利益的需要,私下调换宅基地引发纠纷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不仅要指出双方行为的违法性,同时可以建议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建房手续,收回宅基地,如果一方或双方已盖好房屋,为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可以在征得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后,责令双方变更宅基地登记。3、用地建房影响相邻关系人利益引发的纠纷不适当使用宅基而影响邻里关系的,如在同一规划线上,后盖的房屋宅基地基垫比先盖的房屋宅基地高一些,造成雨水和生活用水向相邻人宅基地流淌,或后盖的房屋和设施影响相邻人房屋通过、采光、滴水、危及他人房屋安全,或在不适当地点建造厕所影响环境卫生、或擅自堵塞通道、截断自然水流等情况引发的纠纷。人民法院应本着依法、合理的精神妥善予以处理,确实给邻人造成损害的,应责令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4、擅自使用共用的宅基地而引发的纠纷对一宗宅基地可由两个以上村民共同使用,具有共同使用权,共有土地使用面积可以在共有人之间分摊。对于共同使用的宅基地在未经共有人同意,部分共有人擅自使用引发纠纷的。
首先,女方享受男方部分的财产权益的,对于本村应得的部分应该予以法律保护,在法律程序救济上偏向性适当照顾。本案应该是主体事实和权利义务关系清楚的,重点讲究如何救济的问题。 其次,当地的民政部门和妇联可以求助以此来获得第三方出面的权益保障,目前我国的妇联作为牵头单位是可以为妇女儿童获得权益保证的。同时您可以相当地的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申请免费的法律援助,来实施法律救助维权的。 再者,女方的遭遇确实值得同情,在当地的媒体也是可以获得一定的帮助的。不妨试试。 最后,女方是可以继承其丈夫本应有的财产份额的,对于如果已经落户的,申请宅基地和承包田都是没有问题的。政府对于弱势群体也是哟政策扶持的,关键是操作启动起来,不能让不幸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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