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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格式自诉人:…………………………………………………………………。被告人:…………………………………………………………………。案由: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此致人民法院自诉人:年月日附:本诉状副本份二、说明1.刑事自诉状是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亲属对致害人提起刑事自诉时使用的文书。2.“自诉人”、“被告人”栏,均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号码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项。对被告人的出生年月日确实不知的,可写其年龄。3.“诉讼请求和案由”栏,应当写明控告的和具体的诉讼请求。4.“事实与理由”部分的空格不够用时,可以增加中页。5.自诉状副本份数应当按被告人的人数提交。
责任主体的多重性。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运输及仓储人都可能成为责任主体。同时,为充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法律也赋予消费者既可以向生产者主张,也可以向销售者主张赔偿的权利。此类纠纷的责任主体可能呈现多重性。
原告:周xx,女,28岁,汉族,现住:固始县xxx 被告:固始县xxx中心卫生院 所在地址:固始县陈淋镇街道 法定代表人:职务: 诉讼请求 判决赔偿原告各项损失约5万元,具体数额有待医疗事故鉴定结果出来后计算。 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2年2月,原告骑电动车时不慎摔伤,导致右肱骨中段骨折,在当地医院进行肱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术后伤口愈合后出院。原告于2013年2月1日在固始县xxx中心卫生院进行右肱骨内固定物取出术,术后原告右上臂至右手活动受限、麻木。而原告在做右肱骨内固定物取出术之前,右手臂及右手活动均正常。 被告在对原告进行右肱骨内固定物取出术时,由于操作不当,造成原告桡神经断裂。原告在被告处出院时,原告右手背麻木,虎口处麻木非常明显,握拳尚可,肌力较对侧偏弱,手指外展不灵活,拇指翘起困难,手腕抬起困难,经会诊确定为桡神经损伤。经被告与原告方协商,要求原告转院治疗,后来原告同意转院,转至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零五医院治疗。经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零五医院诊断为“右上臂术后桡神经断裂”。固始县xxx中心卫生院的诊疗行为直接造成原告组织器官损伤及右手功能障碍。 原告认为被告的诊疗行为严重的违反诊疗常规,同时存在手术操作上的不当,损害了原告的身体健康,且给原告造成了相应的经济损失,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认为,被告的诊疗行为严重的违反诊疗常规,损害了原告身体健康,且给原告造成了相应的经济损失,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诉请贵院依法秉公裁决,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固始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周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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