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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与他人通谋,代理提起虚假民事诉讼、故意作虚假的证言或者出具虚假鉴定意见,共同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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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证言虚假的处理要看其所影响的案件类型而定,如果其提供的虚假证言影响了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其行为人会被处以拘留5至10日,并处罚款;如果其影响了民事诉讼程序的审判,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如果其提供虚假证言的行为构成了犯罪,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新任务、新要求。这在鉴定意见在诉讼中的地位逐渐凸显,并有取代口供成为“证据之王”的背景下,对于树立司法鉴定权威,践行“以科学捍卫公正”的理念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运用价值。为贯彻落实四中全会精神,提高鉴定人出庭作证效率、缓解困境,同时健全完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本刊特组织相关稿件从理论和实践角度对上述两方面问题进行研究,以期为问题的解决发挥相应作用。 1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实践困境 1.1样本调查:对S市三家法院证人、鉴定人出庭情况的考察 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现状不容乐观,这一论断早就得到了司法实务界和法学理论界的广泛认同。但证人、鉴定人出庭的比例究竟低到何种程度,目前还缺少权威的数据予以支撑。为了初步掌握新刑诉法颁布后刑事审判实践中的实际情况,笔者选取了法治发展状况相对较好的S(直辖)市的两级三家法院为调查对象,做了一些实证调查和研究工作,具体是向目标法院的全部数十位刑事法官逐一统计了其2014年主审的一审刑事案件中证人、鉴定人出庭的情况[1]。为了使统计结论更富代表性,调查所选取的三家法院分别为位于市区的Y中院、J区法院和位于郊区的Q区法院,调查对象同时包含了中院和基层法院、市区法院和郊区法院。经过调查走访,笔者对三家法院收结案情况,有证人、鉴定人出庭的案件情况,以及证人、鉴定人出庭的案件之和占结案数的比例进行了统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刑法》第三百零五条【伪证罪】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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