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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可以经营哪些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是什么

2022-01-07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一)证券经纪; (二)证券投资咨询; (三)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四)证券承销与保荐; (五)证券自营; (六)证券资产管理; (七)其他证券业务。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二)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五)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据此,企业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发行债券后,应由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批准的证券公司承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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