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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遗产的方法有以下几种: 1、实物分割法,当遗产为可分物时,按各继承人的应继承份额对遗产进行实物分割。 2、变价分割法,即将遗产出卖换取价...
遗产分割期限是三年的时间,继承开始之后,如果没有遗嘱的情况,按照法定的继承顺序进行继承,如果有遗嘱的情况,可以按照遗嘱的内容执行继承,分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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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分割共有的房屋遗产的方法在客观上可行,且不损害房屋的效用,不影响生产、生活,可以分割处理。对于不宜分割的房屋,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法处理: (一)折价补偿方法。一般是归居住使用者所有,由其按各继承人应继承的房屋遗产份额折价补偿。房屋作价标准可以由继承人自行协商确定,或根据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私房标准,并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合理评定。 (二)共有方法。各继承人也可以商定遗产房屋为共同所有,可以是按份共有,也可以是共同所有。在房屋遗产分割中,应尽量采取折价补偿的方法,共有的方法并没有彻底解决纠纷,应视为对第一种方法的补充,如折价一方因经济能力负担不起折价款时,采取共有方法,也可减少矛盾。
遗产分割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实物分割 二、变价分割。对不宜实物分割的遗产,可以将其变卖,换取价金,再由各继承人按照自己应得的遗产份额的比例;对价金进行分割,各自取得与应得遗产份额相对应的价金。 三、补偿分割。对不宜分割的遗产,如果继承人中有人愿意取得该遗产,则由该继承人取得该遗产的所有权。取得遗产所有权的继承人按照其他继承人应继份的比例,分别补偿给其他继承人相应的价金。 四、保留共有的分割。遗产不宜实物分割,继承人又都愿意取得遗产;或继承人愿意继续保持遗产共有状况的,则可将其作为共同所有的财产,由各继承人按各自应得的遗产份额,确定该项财产所应享有的权利与应分担的义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根据我国遗产债务的清偿方式,尚不能排除遗产已被分割完毕,其后又出现遗产债务的清偿问题。“究其原因,可能由下述情形之一所引起: 1、被继承人的债权人不知被继承人已经死亡; 2、共同继承人不知被继承人还有债权人; 3、遗产的债权人曾表示放弃债权,但在分割遗产后又反悔,继承人提供不出该债权人放弃债权的证据; 4、分割遗产时,遗产债务还未到清偿期限; 5、遗产为不宜长期保留的财物,如易失效的权益或鲜、活、食品等; 6、共同继承人执意将遗产分割完毕,而未顾及遗产债权人的利益。”等, 当然上述情形还不能穷尽遗产分割先于债务清偿的原因,但如果遗产分割已成为既成现实,就应当认真考虑如何清偿遗产债务,才能保障债权人的利益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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