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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可以暂停执行刑事拘留?

2024-12-31
依据法律规定,刑事拘留没有暂缓执行制度。刑事拘留是刑事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先行执行。行政拘留可以暂缓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先行拘留,如果满足以下情形之一: 1. 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 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 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 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 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 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公安机关在拘留人时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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