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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方(甲方)________性别:____年___月____日出生 承租方(乙方)_________性别:_____年____月___日出生...
注册资金是国家授予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法人自有财产的数额体现。注册资金是企业实有资产的总和;注册资金随实有资金的增减而增减,即当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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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定产假为98天,符合条件的可享受180天。法律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生育前可休15天产假困难,生育增加15天产假的多胞胎,每人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黑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39条: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妇享受结婚假期15天,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增加结婚假期10天,支付假期工资。符合本条例生孩子的,女性享受产假180天,支付假期工资,不影响录用、工资调整、升级的男性享受护理假期15天,特殊情况可以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适当延长,支付护理假期工资。
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 (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二)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2004年国家调整土地税收政策后,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即《关于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的若干意见》中,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问题规定:“对长期合同(3年以上,含3年),原则上可以修订合同,将承包地还给原承包户,或者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给予原承包农户补偿的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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