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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设计、生产、修理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省国防科工部门核发的相关许可证件,并按照核定范围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涂改、出租、转让许可证件。禁止无船名、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的船舶航行、作业。禁止船舶、超航区航行;禁止船舶在浓雾、暴雨、大风等达不到适航要求的天气条件下航行。
航道是社会公益性基础设施。航道建设、养护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鼓励多种方式筹集,来源包括:(一)中央财政拨款;(二)省财政港航建设专项资金;(三)市(州)、县(区)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资金;(四)航运(航电)枢纽的部分发电收益;(五)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水路交通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足额补缴,并依法收取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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