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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等级划分的基本标准是什么?

2024-11-25
根据医疗行为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将医疗事故分为四级。根据该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医疗事故赔偿应考虑医疗事故等级、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以及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患者死亡或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时,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在7日内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根据该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时,卫生行政部门应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还应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吊销执业许可证,并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患者及其家属在与医疗机构协商解决或诉诸法律时,应注意一级甲等医疗事故不属于残疾,应主张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死者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和住宿费,但计算费用的人数不宜超过2人。对于鉴定为四级医疗事故的,患者只能主张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交通费和住宿费等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章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第三十八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当事人应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处理。若医疗机构所在地是直辖市的,则应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处理。

相关法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章 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 第三十八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所在地是直辖市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n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医疗机构的报告或者当事人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n(一)患者死亡;\n(二)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n(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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