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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监护人去被监护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办理。 如果监护人无法履行、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可以变更监护人。提起变更监护人的...
法定监护人的更改:当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时,由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按顺序担任监护人,这是法律规定的法定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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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监护人程序: 1、首先向管辖法院申请变更监护人。 2、根据法律规定,首先解释监护人不合理的理由,并申请将监护权变更为哪一方。 3、确定本案发生的一些特殊问题,并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出判决。 根据《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监护人资格,按照最有利于监护人的原则,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 (一)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 (二)忽视监护职责或者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险状态; (三)其他严重侵犯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1、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2、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3、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将子女送给他人收养,如收养对子女的健康成长并无不利,又办了合法收养手续的,认定收养关系成立;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不得以收养未经其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一)监护人的变更监护人不宜继续担任监护人或者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组织的申请,经查明事实,撤销监护人的资格。通过诉讼撤销监护后,原监护人的监护权利被取消,依法应另行确定监护人。所以,撤销监护并不意味着被监护人不再需要监护,而是撤换新的监护人,这实际上是监护人的变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的实施意见》第18条规定:“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二)监护人的终止监护的终止,设定监护的客观条件自然消失,导致监护的存在成为不必要,从而解除监护关系。引起监护关系终止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几种: 1、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已达成年。 2、被监护的精神病人痊愈,并已由人民法院作出撤销监护的裁决。 3、监护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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