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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委托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行事的,法律后果直接属于委托人。委托代理人越权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责任。一般来说,只要委托代理人在代理权限...
如果你是在代理权限内签订合同的,则应由被代理人承担合同责任,你不承担责任。 如果你是在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以代理人名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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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了行政复议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但没有被申请人可不可以委托代理人的规定。《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由此可知,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只是要求被申请人提供他们对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等作出书面答复,作为一个能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具体这种要求并不高的能力,根本不需要委托他人来代理。因此,法律没有规定被申请人可不可以委托代理人是有道理的,因为没这个必要。
委托代理人有复任权。代理人复任权是代理人享有以自己名义为被代理人选任复代理人的权利。在下列情况下委托代理人是享有复任权的: 一、行使复任权事先征得被代理的同意; 二、行使复任权事后得到被代理人的认可; 三、出现代理人可以行使复任权的法律规定的紧急情况。紧急情况是指由于疾病、通讯联络中断等特殊原因,委托代理人自己不能办理代理事项,又不能与被代理人及时取得联系,如不及时转托他人代理,会给被代理人利益造成损失或者扩大损失的情形。
由于委托代理是建立在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知识、技能和信用的信任基础上,因此代理人原则上应亲自实施代理行为,也即是说委托代理人原则上没有复任权,仅于例外情况下才享有复任权。 委托代理人享有复任权的例外情况主要包括三种情形: (1)行使复任权事先征得被代理的同意; (2)行使复任权事后得到被代理人的认可; (3)出现代理人可以行使复任权的法律规定的“紧急情况”。“紧急情况”是指由于疾病、通讯联络中断等特殊原因,委托代理人自己不能办理代理事项,又不能与被代理人及时取得联系,如不及时转托他人代理,会给被代理人利益造成损失或者扩大损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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