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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及有关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城市道路体系,改善道路交通状况,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改善步行、自行车出行条件,鼓励绿色出行方式,降低小型机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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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机动车环保检验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的计量认证,具有法人资格。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名录。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合理布局、方便群众的原则,确定全省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数量和布局,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数量和布局,落实本市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数量和布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引导和鼓励建设能够同时承担机动车环保检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的社会化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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