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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治安拘留与所判刑罚属于同一个犯罪行为的,治安拘留时间可以折抵相应的刑期。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1957年法研字第20358号批复规定...
1、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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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可以相抵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57年法研字第20358号批复规定:“如果被告人被判处刑罚的犯罪行为和以前受行政拘留处分的行为系同一行为,其被拘留的日期,应予折抵刑期。
行政拘留转刑事拘留的,行政拘留时间不计入刑事拘留中;但是刑事拘留转行政拘留的,刑事拘留的时间是计入在行政拘留中的。存在严重违反《治安管理法》的情况下,经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即可处罚行政拘留;刑事拘留是在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后,可以对犯罪嫌疑人或现行犯实行刑事拘留,并且在执行刑事拘留后24小时内对被逮捕人进行讯问。而在这两种拘留中,被逮捕人以其中一种方式被拘留了,如果有证据是可以转为另一种情况的。例如一个人因为妨碍公务而被处行政拘留,后续证据证明情节严重的,可以以涉嫌妨碍公务罪转为刑事拘留。反之,如果是刑事拘留,而后侦查发现并不足以构成刑事案件,但是严重违反了《治安管理法》,那么也是可以转为行政拘留。
在判刑之前,若是犯罪分子有先被羁押,即被刑事拘留或者逮捕的,那么拘留期间或者逮捕期间的时间,在判刑之后也是会计算在刑期内。根据有关规定,以下的刑罚拘留期间的时间都计算在刑期内:1、《刑法》第四十一条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2、《刑法》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3、《刑法》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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