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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结婚后购买的房屋,如果是用婚前个人财产购买的,并且只登记在一方,那就是个人财产。 2、如果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或者房屋登记在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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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结婚之后买房的属于夫妻共同房产。 2、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买房,但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则该房子可以视为夫妻按份共有,这里的按份额就是根据各自父母出资买房的比例确定。 3、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并且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则可以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属于一方的个人房产。
这个需要分情况进行分析,如果是再婚夫妻任何一方再婚前的房屋所有权落名在自己的名下,没有任何贷款需要进行偿还,那么再婚夫妻任何一方再婚前的房屋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如果是再婚夫妻任何一方再婚前的房屋所有权落名在自己的名下,但是依旧有贷款需要进行偿还的,那么其再婚夫妻任何一方再婚前的房屋在再婚前支付的部分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共同还贷部分依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主张分割;如果是再婚夫妻任何一方再婚前的房屋所有权落名在自己的名下,在再婚后将另一方名字加上,那么视其在房屋所有权登记上的登记内容来确定双方对于房屋的所有权份额。
案情简介:2001年王某与张某结婚。2003年,王某夫妇因购置房屋缺少资金,接受了王某父母的资助款10万元。后因张某有了外遇,王某决定与他离婚。但他们就房屋的分割产生了分歧。小张认为应将房屋折价后,由两人平分王晴认为其父母资助的10万元房款必须扣除后,再平分。 律师解读:从王某的情况看,其父母为他俩购置房屋出资是在他俩结婚后,且当时没有明确表示这10万元购房款是赠与给王某的。因此,这10万元应视为王晴和小张的共同财产。可见,王某的观点没有依据。当然,有一个前提是例外,如果王晴能收集到李某有外遇的证据,证明他对婚姻的破裂有过错,那么,王晴作为无过错的女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是可以享受优待的。 法律条款:根据《婚姻法》第17、18条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继期间因赠与所得的财产,只要赠与合同中没有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便应归夫妻共同所有,而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以上内容由小编整理提供,希望对你有所启发,谢谢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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