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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3、起诉书,起诉书应包含原告、被告的身份基本情况、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等内容。4、1寸照...
1、认真审阅案件材料。为保证开庭审理工作的顺利,在开庭前,主审法官首先要认真审阅起诉状、答辩状等诉讼材料,从中了解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然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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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夫妻双方准备协议离婚的时候,却因为财产的分配、子女的抚养权以及抚养费等问题产生矛盾,无法顺利达成双方协议的时候,最佳的选择就是在法院打官司,通过诉讼离婚的手段解决双方之间的矛盾,那么起诉离婚需要双方都到法庭吗? 离婚是夫妻双方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它将导致当事人双方身份关系的变更,所以离与不离都要当事人亲自表态才行。而且调解是离婚诉讼中的必经程序,“调”后是否能“解”也必须当事人亲口说了才算数。正因为如此,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庭。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但是,离婚诉讼是涉及双方当事人身份关系的纠纷,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到庭应诉,对于人民法院正确审查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以及家庭财产的具体状况等会增加一定的难度。所以,《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这一条规定,一直被认为是立法要求离婚当事人亲自到庭的特殊规定。当然,如果一方当事人有特殊情况,可以不到庭,法院也可以缺席判决。这里的特殊情况,主要是指夫妻一方下落不明、无民事行为能力、患重病等。 审判实践中,被告不到庭的情况大致有两类: 1、被告确因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其到庭; 2、被告有明确的地址,又通知了本人,但本人因种种原因不出庭应诉。 针对上述两种情况,可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具体分析、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第一种类型:离婚案件中的被告当事人确因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其到庭应诉的,可公告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之后缺席审理。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公告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必须完善相关手续。一般应由受诉法院对被告近亲属进行详细了解,并将被告下落不明、无法与之取得联系的情况记入调查笔录;另外被告住所地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也可提供被告的相关证明材料,有条件的还可由当地派出所在上述证明材料上加注意见。 法律依据: 1、《民诉法》第92条第1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2007年《民诉法》)第151条之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3、《民诉法》第144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种类型:被告有明确地址,又通知了本人,本人因种种原因拒绝到庭的,可分具体情况作如下处理: 1、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出于不愿意离婚等目的,接到法院的传票,就是不到法庭出庭应诉。对于这类离婚案件,分两种情形处理: (1)、本人确不愿出庭参加诉讼,但以书面的形式向法院陈述意见,比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2007年《民诉法》)第93条之规定,可以依法缺席判决。 (2)、本人既不愿出庭应诉,又不向人民法院出具书面的离婚意见,对这类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可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2007年《民诉法》)第112条规定认定其属民事诉讼法第100条(2012年《民诉法》132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后,拒不到庭的,可以依法拘传其到庭参与诉讼。 2、被告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作为监护人之一的父母或成年子女出于离婚后无人妥善照顾被告等多方面因素的考虑,不愿配合法院工作,拒不到庭应诉,致使案件无法进入正常的审理程序。对此类离婚案件的处理,首先要多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父母、成年子女的思想工作,促使其配合法院的工作,代理被告出庭应诉,以便切实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如果通过法院多方做工作,被告的父母、成年子女仍不愿代被告出庭应诉的,可与被告所在地的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取得联系,到被告住所地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 通过我们对以上全文的阅读,起诉离婚需要双方都到法庭吗——答案是在没有意外的情况下,双方都是要必须到场的,因为需要双方当事人表态,表明自己的倾诉,这样法院才能从你们双方的立场考虑离婚分配的问题,才能做到合理分配。
离婚可以提起诉讼离婚。这种方式一般是双方对离婚有异议才提起诉讼离婚。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起诉离婚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起草起诉状;2、准备诉讼所需的证据;3、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起诉书和证据;4、法院决定是否受理诉讼;5、法院受理离婚诉讼案件后,应当在法定时间内向对方发送起诉状复印件;6、法院安排开庭时间并向双方发送传票;7、开庭,双方均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专业人士代理诉讼(一般情况下离婚当事人必须到庭,如果因特殊原因实在不能到庭,必须向法庭出具是否离婚的书面意见);8、法院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双方提交的证据,对是否准予离婚、如何分割财产、如何解决子女抚养问题作出判决。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应当调解离婚案件;如果感情确实破裂,调解无效,应允许离婚。
夫妻关系破裂的,离婚方式主要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离婚诉讼夫妻双方必须到庭吗?法律对此是怎样规定的?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详情请看下文。起诉离婚的,夫妻双方在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庭。除非根据《婚姻法》第六十二条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一、须本人出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离婚是夫妻双方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它将导致当事人双方身份关系的变更,所以离与不离都要当事人亲自表态才行。而且调解是离婚诉讼中的必经程序,“调”后是否能“解”也必须当事人亲口说了才算数。正因为如此,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庭。二、缺席判决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但是,离婚诉讼是涉及双方当事人身份关系的纠纷,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到庭应诉,对于人民法院正确审查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以及家庭财产的具体状况等会增加一定的难度。所以,《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这一条规定,一直被认为是立法要求离婚当事人亲自到庭的特殊规定。当然,如果一方当事人有特殊情况,可以不到庭,法院也可以缺席判决。这里的特殊情况,主要是指夫妻一方下落不明、无民事行为能力、患重病等。以上内容由小编整理提供,离婚诉讼当事人必须出庭,除非不能表达自己的意志,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到庭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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