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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函[2020]514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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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营业税相关政策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因此承租单位提前终止合同而收取对方支付的押金作为违约金,这种赔偿收入应计入承租方违约行为发生当月的租金收入中一并申报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税。会计处理上可将其记入“营业外收入”。 2、营业外收入与主营业务收入、其它业务收入一并记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中计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房屋租赁合同属于“财产租赁合同”,应按合同金额的千分之一缴纳印花税,你公司与承租单位合同虽然未执行完毕,但仍按合同总金额全额计算缴纳印花税。 支付违约金时,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084号)第五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扣除。”因此,企业支付违约金取得对方开具的适当凭据可在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缴纳营业税,不缴纳增值税。其他公司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所有权转让给租赁人,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的租赁货物所有权没有转让给租赁人,缴纳营业税,不缴纳增值税。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信[2000]909号》的规定,经外贸经济合作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按国税信[2000]514号文的规定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函[2020]514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20]16号】的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缴纳营业税,不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租赁的货物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缴纳营业税,不缴纳增值税。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20]909号】的规定,对经过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的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按国税函[2020]514号文的规定执行。《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三、(十一)经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以上所称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的购入价、、、、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贷款的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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