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本《条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处罚可以合并使用。...
经营化妆品的卫生监督要求是:(一)化妆品经营者(含批发、零售)必须遵守《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二)生产企业向经营单位推销化妆品,应出示《化妆...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化妆品卫生监督员受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行使下列职责:(一)参加新建、扩建、改建化妆品生产企业的选址和设计卫生审查及竣工验收;(二)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进行卫生监督检查,索取有关资料,调查处理化妆品引起的危害健康事故;(三)对违反《条例》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应有专人保管生产企业提供的生产技术资料。
《化妆品卫生标准》中未列出的检验项目,参照我国药品、食品或国家有关标准检验方法进行。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36人已浏览
309人已浏览
2,175人已浏览
29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